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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家昌与秀英系夫妻,生育子女两人即大强、雪琴,家昌于2018年4月16日死亡,秀英于2021年11月19日死亡,两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0年1月,系争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大强(2/6)、家昌(3/6)、秀英(1/6)。两被继承人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2014年4月起入住养老院直至过世,现大强在系争房屋中居住。
家昌死亡之日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40万元,至诉讼之时钱款均已被雪琴全部取走。
诉讼中,雪琴提交自书遗嘱,记载:“立遗嘱人家昌,男,1938年12月3日出生……本人家昌年事已高现于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在我百年之后将坐落于上海市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属于本人名下的份额全部留给雪琴所有。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立遗嘱人:家昌,2011年11月10日”。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家昌名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系其遗产,由原告雪琴按照遗嘱继承,秀英名下的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系其遗产,由原、被告法定继承予以均分。考虑房屋来源、居住使用的现状及双方意见,系争房屋采取按份共有的分割方式,其中原告雪琴享有十二分之七产权份额、被告大强享有十二分之五产权份额。至于家昌名下的银行存款,遗嘱中并未提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大强和雪琴均等继承,因钱款已被雪琴全部取走,因此,雪琴应支付给大强20万元。
三、律师解读
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生前未立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中,秀英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家昌的遗产中房产部分适用遗嘱继承,而银行存款部分在遗嘱中并未提及,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此处体现的是遗嘱的优先性。第一个层含义是,存在遗嘱的情况下,优先按遗嘱继承。第二层含义则是,如果遗嘱只处理了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并不因已经通过遗嘱继承了部分遗产而不再参与法定继承的分配。当然,实践中如果遗嘱中有“全部财产”、“所有财产”等词语而遗嘱又有效的情况下,则所有遗产均按遗嘱继承,没有二次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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