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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应注意的风险点2.0版
1、不要把卷宗材料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亲属、案件中间人、案件介绍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看,包括但不限于复印的任何卷宗材料,也不要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但会见时可以跟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确认卷宗的相关内容;
2、不要因为接受了家属或者委托人的案件委托收取了律师代理费,就答应家属或者委托人的任何请求,尤其是家属或者委托人要求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信、传口信、带烟、带食物等,假设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食用了律师带去的食物出现了意外情况(哪怕不是因为食物的原因出现了意外状况),律师就很难说得清了,带信,传口信则有可能被侦查机关、检查机关以“口袋罪”追究律师“教授”伪证罪;
3、证人取证问题,家属提供的证据或者家属提供证人线索,要求律师约见证人取证,切记不要擅自去取证,稳妥起见是要提前通知检察院申请检察官约谈证人取证或者邀请检察官与律师一起去约谈证人取证;
4、家属自行取得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提交给律师要求律师转交给检察官,该证据律师最好不过手,要求家属直接交予检察院;
5、会见之前家属要求带口信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与案件无关的口信可以带,类似家人/父母健康状况的口信,与案件有关的口信不要带;
6、会见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带着家属签署的委托书要征询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聘请委托律师的意愿,同意则现场签字确认,不同意则计入笔录;
7、律师进入会见室时不要带手机、带烟打火机之类的物品等进入会见室;
8、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情形一定要记录清楚,在会见笔录上体现,并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现场签字确认;
9、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尽量规避自行调查取证;
10、必要情况下律师自行调查取证,要两个律师一同前往办理取证事宜,取得证人等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同意,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将取证过程留痕记录;
11、千万杜绝律师写好底稿,让证人抄写律师已写好的底稿而形成证人证言;
12、不去给证人做笔录和形成证人证言,最好庭前见都不见,让他直接参加庭审,根据他自己的意愿按照他自己的表达出庭陈述事实作证;
13、侦查阶段会见尽量避免过多谈论案情;
14、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风险必须事先提示委托人,重点是关于辩护结果和收费退费的风险要点提示,最好形成书面风险提示文本,由委托人阅读签字确认;
15、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范,可参考全国律协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进行学习、巩固和消化;
16、辩护律师要重点关注案件证据,不知道真实的事实真相反而对律师是一种保护;
17、辩护的时候着重关注和坚持四点:第一程序法定,第二无罪推定,第三证据为本,第四直接言辞证据;
18、检方证人必须到庭,确有需要向检方证人取证时,必须事先征得检方和法院的同意,否则不要擅自取证;
19、刑讯逼供通常是在看守所外,切记重点关注和调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出所和入所的记录,时间是重点关注的环节;
20、对于要办理的所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必须先进行案例研究,通过案例研究归纳出所办理案件的辩护思路;
21、死刑辩护的重点和方向:主体辩护、定性辩护—此罪彼罪、事实证据辩护、主观恶性辩护、程序辩护、客观危害辩护等;
22、结案后,要进行必要的案件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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