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是定案的核心。
刑事证据的概念: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包括八种法定类型:物证,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是前两者的重要保证,主要包括主体合法、方式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等。基本属性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证据的法定分类
物证——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物证不能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中的主要事实,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书证——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客观性强;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联。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所作的陈述。必须是案外人陈述。不可替代性。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容易受到影响。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不可替代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口供”。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讯问笔录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的;缺少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注意:被告人翻供——(1)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机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必须是书面形式的。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的呢进行勘查、检验后所做的记录。
检查笔录——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辨认笔录——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侦查实验笔录——侦查人员为了证实某一事件或事实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按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实验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视听资料存在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派生物。
注意:以数字化刑事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仍然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报告(《刑诉解释》第100条)
检验报告——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事故报告——可以定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学理分类
根据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原始证据——第一手材料。
传来证据——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应采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转述、复制次数最少的传来证据;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不得认定有罪。
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指纹,属于原始证据;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视频、音频等电子数据,认为属于传来证据。
有罪证据——量刑证据
无罪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并没有发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并非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一般认为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孤证不能定案。主要包括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记载犯罪内容的书证,能够再现犯罪过程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间接证据——仅能证明案件中的一个片段。间接证据可以认定,但有条件:证据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刑事证据原则和规则
刑事证据原则主要有: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刑事证据规则主要有: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调整证明力的规则(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而言的)——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传闻证据并非具有可采性,关键看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补强,若能得到佐证或者补强,传闻证据仍可成为定案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对自己感知的事实提出定性意见。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事实裁判者的职权;有可能误导案件事实的认定;证人一般缺乏发表意见所需的专门性知识、技能、经验;普通证人的意见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
最佳证据规则(针对书证)——强调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的主要包括三种: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威胁;重复性供述;讯问地点不对,没有依法全程录音录像。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的主要包括:暴力、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物证、书证——应当排除的主要包括: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可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注意: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的,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关联性规则——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以下情况不具有关联性: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补强证据规则——一般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具备的条件主要三种:具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明力;独立的来源。
不同阶段的排非
侦查阶段——可以依职权可以依申请。依职权: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依申请: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须要时,可自侦。检察院应当告知其有权排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线索或材料,检察院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排非后,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对于排非决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庭前申请,可以在庭审中申请。庭前申请,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排非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察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庭审中,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若过分迟延,则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二审法院对于排非的处理
有以下情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法院没有排非,且据此审判的;
当事人或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对于排非的决定上诉、抗诉的;
一审法院结束后才发现的排非线索或材料。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对排非的申请没有审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法院应当排除而为排除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非。排非后,若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法考知识的搬运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