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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高法[2020]4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解读,第一条规定了试行法院,即“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第二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的案件类型,即“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之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1款第(1)项关于残疾赔偿金之规定,“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18、2019年度)的通知》(苏高法电〔2020〕174号)的规定:“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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