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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在明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时,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经典案例
被告人孟某、宫某系具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二人在驾驶拖挂罐体车的路途中,违反相关规定超载运输50余吨液氯,行驶途中,因轮胎爆裂导致交通肇事,大量液氯泄漏。发生泄露后,二人未实施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措施,也未救助车辆遇险人员。宫某因害怕打电话报警,但并未说明现场的危害情况,二人在附近麦田处躲藏观望,直到警察到达现场时遂逃离,次日上午向警方投案自首。
此次事故,造成500人中毒,30人死亡,附近村民被迫疏散转移,大量家畜、家禽死亡,农作物绝收、受损,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000余万元。
刑法有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孟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宫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的事故后,有义务利用应急处理器材与防护用品抢救受伤人员及设置警戒区域,有义务及时报警。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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