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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莉博士│王思聪打人为什么只构成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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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6 08: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1月11日,王思聪与其他3名同行者殴打无辜行人致其“轻微伤”一事登上热搜。打架这个事情通常是两方双输的结局:所谓“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人与人发生摩擦后,如果不能妥善的化解和解决,口头争执层面又各不相让,则极有可能诉诸暴力。日常生活中,打架或互殴时有发生,那么警方是如何看待此类事件的?重点关注哪些要点?王思聪打人为什么仅构成行政违法?未构成刑事犯罪?打人行为中,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分界线在哪里?笔者将从专业角度予以解读。


第一,警方首先要看哪方受伤、受伤情况、以及哪一方伤的更重。
1、如果是A打B,B不还手,则受伤的是B,只需查看B的伤情。
2、如果是AB互殴,AB均动手,则受伤的可能是AB,这时要查看AB的伤情。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含一级、二级)、轻伤(含一级、二级)、轻微伤。
重伤是指: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本案中,主要是造成受害人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鼻部受伤时:
如容貌毁损(重度)达到鼻缺失的程度,则属于“重伤一级”
如发生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则属于“重伤二级”。
如发生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则属于“轻伤一级”。
如发生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则属于“轻伤二级”。
如发生鼻骨骨折;鼻出血,则属于“轻微伤”。
面部皮肤擦伤及软组织挫伤时:
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什么又是“综合评定”?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的规定: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是构成犯罪的起点,未构成轻伤,仅构成轻微伤、微伤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规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中规定,“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二,警方还要关注的是:谁先动手。
只动口,不动手,除非对方具有特殊体质如心脏病,可能被“骂死”以外,其他情况,只要双方还停留在互骂互喷的情形,就一般达不到需要警方介入的程度。但是如果有一方先动手了,情况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打人的一方通常会造成被打的一方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尤其是在双方伤情鉴定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就要考察谁先动手,谁先使用暴力,谁先挑起了打架的事端。在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另一方还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警方公告并未披露,但是合理推测一下,极可能是王思聪一方先动手,先主动挑起事端,殴打受害人陈某某。如果是陈某某先动手,王思聪一方并未动手,则行拘、罚款、提起行政复议的就可能是陈某某一方。


第三,警方要考虑,被打的一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过错按照不同的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以及达到犯罪程度的过错,也称罪错。
从王思聪这个事件来看,王思聪一方的过错还是相对比较明显的,从各方面披露的情况看,笔者也尚未发现受害人陈某某有任何的过错。而经过警方查明,受害人陈某某并未对王思聪等进行拍摄,但是以王思聪由于过往在大众媒体中经常被拍摄,尤其是偷拍的惯性思维,他很容易自以为周围人都在随时随地的对其进行拍摄和偷拍,甚至造成“举起手机就是偷拍这么一个仓促的结论”,这不得不说是很遗憾的事情。
这个事件本身是一个误会。这个误会本来无伤大雅。但是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如何合理合法的解除这个误会呢?笔者认为:王思聪一方可以先与对方问询和协商,在对方允许的情况下,要求查看对方手机。但是对方如果不允许,也不能去强迫对方查看对方手机,甚至抢夺对方手机,更不能去殴打对方,尤其是仗着人多势众去群殴对方。
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是能够在法制框架允许的范畴内,妥善及合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如果一个人站在大街上拿着手机打个车就可能遭到殴打,被抢手机,则这个社会将充满风险,人人自危。本案中,直观看上去是在保护陈某某的人身合法权益,但实质上更是在保护社会生活中平凡的每个人。
《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是否能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这个问题不言而喻,王思聪一方的律师肯定会尽力尽早取得受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结语:如有读者希望获得《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后台私信作者免费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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