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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见死不救怎么处理?——北京南四环追尾事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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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6 11: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7月16日3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个案子是个彻头彻尾的悲剧。首先,要向两位死者默哀。其次,强烈谴责司机的不作为。
最后,分析一下这个案子。



一 、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

首先,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特别罪,是特别与普通的关系。

其次,交通肇事罪需要首先明晰事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一般追诉标准】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追诉标准,除非死亡三人以上,否则均需要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那么,本案中铲车司机应当承担什么事故责任?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后车司机追尾,属于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38.  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铲车司机也属于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20.  303412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未在辅路行驶的。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综上:铲车司机应当属于同等责任。

由此,得出结论,铲车司机因为同等责任,未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的核心行为是铲车司机事故后不积极救助。

这种行为应当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不作为义务来源中,包括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本案中,铲车司机就因为交通事故行为(先前行为)引起的防止义务,不积极履行救助行为就是未尽到防止义务的不作为。

剩下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因果关系了。

如果两位死者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死亡的,则其不救助行为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经过法医鉴定,二人在起火时仍然具有生命特征,死因属于起火或者窒息死亡的,那么铲车司机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有没有可能是间接故意杀人呢?

如果,铲车司机明明看到后车乘客还有生命迹象,故意不积极救助,放任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我觉得也不排除其涉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不作为)。

所以,本案的核心有两点,一个是死因鉴定,一个是铲车司机的主观故意(当然,客观证据也能证明其主观故意)北京南四环追尾事故致2死 前车司机打电话未施救引争议_好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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