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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官宣了,违反新冠防控行为不再定罪处罚!有人让我对此发表评论,我的评论是“很好!很及时!中央政法委英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五部门的领导英明!”有些人说我功不可没。可我非常清楚,不管我呼吁不呼吁,他们都会这么做的,因为这是他们职责所在!高手基本还在体制内,只是他们只做不说而已。所以我没有功劳,绝不能贪天之功。特此声明!
但我确实写了系列文章,或许有点苦劳。我看到好些人受苦,于心不忍,公开呐喊一下,以安慰这些不幸的人!其中的《法律政策即将调整时,请别急着给别人定罪》,可能确实点醒了那些有良知的法官,暂缓了案件的判决,停止了生效的步伐。
今天简要谈谈我对通知的理解,以抛砖引玉。
一、通知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今天上午发布《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是: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的《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还强调,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二、通知的解读
官方还没有发布通知的理解与使用,以下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新发生的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一律不再定罪处罚
这一点非常好理解,通知规定也非常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二)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如何妥善处理,通知并未明确规定。我的理解是: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也不得再定罪处罚。
刑法适用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法律修改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量刑,但是如果修改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刑法条文本身发生变化的情形,也适用于刑法条文所指向的前置法律(即行政法律)发生变化的情形。
其实,通知中专门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已经含蓄表明不得再定罪处罚了。
(三)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的案件
通知强调:“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如何正确理解这段话非常重要,我理解: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案件,除非涉嫌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也不再定罪处罚!
此外,通知还强调:“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能不判刑就不判刑、能不定罪就不定罪,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三、生效时间的认定
有朋友问,如何判断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比如,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在1月8日前已经签发,但还没有宣判送达,算不算已经生效了?我认为还没有。对于刑事判决的具体生效时间,应当是这样的: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
二审案件,如果二审裁定维护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因此,我告诉朋友,一定要留下宣判送达时间的证据,如果在1月8日之后才宣判送达有罪的二审裁判文书,是违反通知规定的。我可以帮忙呼吁,请求相关法院纠错。但如果法院赶在1月7日之前宣判送达了,就是合法生效,当事人就无天回力、只能自认倒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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