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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案例|年前又获佳绩!犯罪嫌疑人涉嫌帮信罪危在旦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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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7 09: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 言
时空已经有别于70年代,那个时候可以闭着眼睛学雷锋做好事,但如今帮助别人、渡人过桥得先做一番考量,谨防被他人犯罪所利用。撰写并刊发本文,意在提示那些热心帮助他人的朋友,谨防渡人过桥自己落水。本文中的主人公如果不是因为时任盈科上海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专家顾问的钱沛鑫律师通过精心细致、极尽努力的辩护工作对其进行帮助,那么他的人生或许就会被改写。
近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钱沛鑫律师承办了一起流水600余万元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有效地协助检察机关查明了案情。最终检察机关根据事实,依法采纳了钱沛鑫律师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地把王某(化名)从刑事责任的悬崖上解救了出来。这也是钱沛鑫律师通过有效辩护帮助当事人获得不起诉良好结果的又一成功案例。


▲因2022年度在担任盈科上海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专家顾问期间于刑辩事业上做出的突出贡献,钱沛鑫律师荣获了盈科上海2022年度卓越贡献奖。
1.办案过程
2021年12月3日,委托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2年9月6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时任盈科上海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专家顾问的钱沛鑫律师具体承办了该起案件。经过对案情仔细认真的研究,钱沛鑫律师及其团队伙伴发现了有利于改变案件走向以及有利于律师辩护的一系列辩点,遂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书》以及搜集整理的同类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收到上述意见书以及案例后认为有必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重报后,检察机关认为辩护理由成立,于2022年12月28日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案情简介
涉案当事人背景:2021年6月,赵某(化名,另案处理)为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找到王某帮忙为其注册公司、办理单位结算账户提供方便。王某遂介绍了平时有工作来往关系的孙某(化名,另案处理)给赵某相识。2021年8月,孙某根据指示注册了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单位结算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经查,此后该账户发生的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的资金26万元。
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明知注册空壳公司和办理的对公账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但为了贷款额的提成,仍让孙某准备申请贷款的资料......其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关键词:精心研究 精准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的关键是对于作为朋友无偿帮忙的中介角色王某依法是否应当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应当追究,那么证明其究竟是否明知就成了本案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指出,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也要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为进一步探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该问题的定性,钱沛鑫律师梳理了大量案件,总结出一定的规则,即客观上帮助了信息网络犯罪,但对注册公司、对公账户是否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不明知,且法律并不禁止代办公司注册活动,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最终,钱沛鑫律师用证据支撑了辩护意见,以下为辩护意见的部分精华内容:
王某不存在“明知注册空壳公司和办理的对公账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故意,故不满足定罪的主观要件。
公安机关以王某在案发时在某银行担任贷款客户经理的工作经验,认为其明知注册空壳公司和办理的对公账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该推定超越了王某的法定注意义务。
王某因与赵某的合作关系及赵某的从业背景等原因,相信了其所称的企业商业贷款的真实性,仅按指示要求转述办理贷款的要求。根据赵某的供述,王某向其问过办理贷款进度,证明王某相信贷款产品的真实性。王某鉴于行规无法核实贷款银行的真实性。按照行业规矩,介绍人不会过问贷款银行等情况,否则第三方会直接略过介绍人直接跟贷款银行对接,导致“飞单”的情况,故客观上王某不可以也无必要深入核实该贷款产品和银行的真实性。
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多次让王某根据其工作经验分析孙某的征信情况能否贷款,由此推定王某的主观“明知”。但本案中,首先,需要区别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即便孙某的个人征信差,但赵某所称的企业贷款是以全新的法人名义进行的,主体不同,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其次,赵某告诉王某所谓的“关系”以及担保公司一事,也就是说整个过程很自然、不违反过往的合作内容。因此,公安机关的推定属于不合理且不切实际地扩大了嫌疑人的注意义务,十分牵强。
王某客观上没有参与到犯罪中亦无犯罪行为,未参与分赃获益,并且属于被利用,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
王某所起的作用仅仅是介绍L先生给赵某相识,后续事宜都由他们双方直接对接,包括联系对接、注册空壳公司、办理对公账户等,王某均未实际参与前述行为,被害人遭受电信诈骗更与王某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办贷款的材料,也只是赵某让王某传话的,王某出于对赵某的信任并未质疑贷款一事的真实性。因此,客观上王某的介绍行为既不构成犯罪,其也未参与后续的犯罪。
公安机关指控王某犯罪,但事实上王某未约定参与违法所得的分配,实际上王某也没有参与分赃获益,其只是被人利用,过程中也仅是介绍,帮忙传话,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不起诉条件。即便认定王某构成犯罪,考虑到其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以及任何不良记录,在案发后,又深刻反省自身、认真悔过,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辅助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也可以酌定不起诉。
……
4.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第一次侦查及退回补充侦查后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认定王某出于犯罪目的伙同赵某指示他人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也不足以认定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相关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至此,犯罪嫌疑人王某终于从刑事责任的悬崖上被解救了出来。
律师简介:钱沛鑫律师


钱沛鑫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前盈科上海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专家顾问。律师工作13年,法官工作近20年,发表文章200余篇,历任审判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审管办主任等职,办案约二千件。当前兼职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复旦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在聘研究生实务导师,系匈牙利某律所的大陆首选合作律师。曾担任政府、境内外企业,以及香港著名导演、影视明星法律顾问。精通诉讼业务,在金融、税收、公司治理、企业并购、建筑与房地产、行政处罚案件等方面有专门研究。办案思路灵活,经验丰富,讲究精准打击,成效显著,深受客户好评。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金融犯罪、涉税/走私犯罪、野生动物犯罪、涉外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涉互联网犯罪以及企业刑事合规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部门不断发展壮大,现有成员近5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部门职务列举——
部门主任:康烨
部门专家顾问:韩国权、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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