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75|回复: 0

【肖斌真题解析】2023年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学专业专业 ...

[复制链接]

4

主题

7

帖子

1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14
发表于 2023-1-17 13: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真题解析所有答案均出自《肖斌考研题库》以及官方参考书目。
刑法学部分:
一、概念题(每题 3 分,共 9 分)
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肖斌解析】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
2.减刑
【肖斌解析】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3.敲诈勒索罪
【肖斌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 8 分,共 24 分)
1.刑法的任务
【肖斌解析】
刑法的任务,是指刑法承担的打击谁、保护谁的历史和现实使命。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二者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1.《刑法》第2条规定的惩罚方面的任务表明,刑法惩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刑法的打击锋芒必然指向那些危害社会主义国家安全的犯罪及其他刑事犯罪。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贪污、受贿、走私、骗购外汇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对于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甚至可以处以死刑,这就使我们能运用刑罚武器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刑法》第2条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任务,概括而言,包括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把握:(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
总而言之,我国刑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们要充分发挥刑法的各项功能,努力实现刑法的任务,使刑法能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2.刑事责任特征
【肖斌解析】
(1)刑事责任的应当性
刑事责任同犯罪一样,由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义务产生,它与犯罪同时确定和成立。一个行为只要成立犯罪,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不是一种或偶然的关系,而是必然的关系。
(2)刑事责任的代价性
刑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来说,表现为一种不利的后果和代
价。这种不利的后果和代价一旦成为现实,行为人必然因此而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
(3)刑事责任的严重性
相对于其他法律责任而言,刑事责任是后果最为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刑罚的严厉性来自刑事责任的严重性,个罪的法定刑系根据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大小配置的,它们都来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4)刑事责任的专属性
刑事责任只能由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人即犯罪者本人承担,不得转移给他人承担。一方面,即使犯罪者本人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也不得要求他人承担刑事责任。罪责自负、反对株连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另一方面,任何人也不得代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主动代他人承担刑事责任被视为给他人“顶罪”,要按照违法犯罪行为处理。
(5)刑事责任的时效性
为了鼓励犯罪分子改恶从善,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并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代法治国家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间一般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追究期限的,一般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3.非刑罚处理方法概念和种类
【警研解析】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刑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进行处理的刑罚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一)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情况,判处犯罪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的方法。
(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1)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当庭予以谴责和教育的一种方法;
(2)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责令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以书面形式保证改过并不再重犯的一种方法;
(3)赔礼道歉,是人民法院责令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一种方法。
(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是指由主管部门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对免予刑罚处罚的犯罪人予以处理,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是指由主管部门以行政处分的方式对免予刑罚处罚的犯罪人予以处理,如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等。
(四)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三、论述题(每题 21 分,共 21 分)
1.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
【肖斌解析】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涉及下述两个方面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根据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常将国家领土上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此外,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A.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既可以处于停泊状态,也可以是正处于航行途中;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行驶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外。
总之,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均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凡发生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均适用我国刑法。
此外,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隔地犯(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这里包括三种情况:
(1)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
(2)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3)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上述情况都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正常执行职务,驻在本国的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A.外交代表和非中国公民的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豁免权,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一旦放弃,则可以对其适用我国刑法。
B.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尊重我国法律、法规的义务,并不能任意违法犯罪。一旦违法犯罪,便应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境等。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我国全国性刑法的效力原则上无法及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是对我国全国性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事实限制。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和相应的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刑事立法权和刑事司法权,两个特别行政区均有自己的刑法。据此,对于发生在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犯罪,原则上均适用当地的刑法。
但是,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的可能性。

四、案例分析题(共 21 分)
2013年7月23日,韩磊和李明一起吃饭饮酒后驾车去歌厅唱歌放松,因歌厅停车位已满,韩磊驾车欲在附近公交站台停车,此时许某带着放在婴儿车里二岁的孙某某在等车。因觉得挡住了自己的停车路线,韩磊下车与许某交涉并发生争执,韩磊突然将许某打倒在地,然后绕到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举过头顶摔在地上,造成孙某某颅脑受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目睹韩磊实施上述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磊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明的车,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后李明按照韩磊所指将韩磊送回其暂住地附近。事发次日公安机关将韩磊抓获,事发第二日,迫于压力的李明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相关情况。经查,韩磊1996年因盗窃财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减刑于2012年刑满释放。李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一年几个月,缓刑一年,事发时还处于4个月的缓刑考察期。
问:
1.李明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怎么处理?
2.韩磊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怎么处理?
【肖斌解析】
1.李明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一般自首;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2.韩磊构成窝藏、包庇罪;构成一般累犯。

※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私聊详细咨询。
“打破公安院校考研神秘主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