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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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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4 18: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只是公安一家的事,也不是法院的事,有时还有可能会有检察院会涉及进来,当然不同的国家,是有不同的情况的,比如有的国家,就没有检察院,所以这里以中国刑事诉讼为例的,把这些与原则有关的法律条文整理一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个就说明了,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都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比如公安在检查过程中,长时间不让丙休息,把丙的精神搞崩溃了,这时丙做出的供述,检察院是应当做出排非证据决定的,并且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三款中,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也就是说,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比如公安可能觉的这个证据的得来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有可能在检察院被排除掉。各个机关都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事实上,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根据刑事诉讼法做出了自己的具体的规定。


又如:王某盗窃了500元,在法院受审的时候,法院认为这个根据刑诉法16条,属于情节显著转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在公安阶段的时候,是可以撤销案件,不立案,在检察院的时候,可以不起诉。但是现在到了法院,那么就只能判决无罪了。在各个阶段,都得遵守这个程序。

这个情况如果变一下,走的程序可能又是另外一回事,比如王某盗窃3000元,经过5年后被发现了,现在检察院把这个案子移送到了法院,法院在审查审查受理时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这时就得按照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这里同样是不认为是犯罪,但是由于这个属于刑事诉讼法16条中的第二项,所以要退回检察院。而不是做出无罪判决。


其实刑事诉讼是有严格的程序的,当然有的人可能不遵守这些程序,所以闹出了不少冤假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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