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别人聊天突然想到的问题。
现在的国企使用工人,普遍喜欢劳务派遣方式,因为劳务派遣制度,可以在名义上把工人的归属划归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国企可以推掉大量法律责任和职工福利待遇。因为派遣工属于“劳务外包公司”,并非本企业职工,所以本企业职工享受的大量福利待遇、劳动补贴、民主权利、评选资格等均不享受(也是一个正式工排挤评选优秀时减少竞争对手的一大法宝)。而且法律责任上,比如说辞退一名员工需要赔偿,可是对于外包工人,因为他不是本企业职工,所以不叫“辞退”,也不用走辞退正常程序,叫“退回外包公司”,这种退回甚至可以是无理由的,因为没有谁“辞退”职工,而仅仅是退回,不需要有人在这个岗位上劳动力而已(名义上)。
因此劳务派遣制度大为盛行,尽管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工达到一定年限需要转正,但是这个执行时压根就是空文。因为大量的“劳务派遣公司”本身就是国企故意找的皮包公司,就是为了招工的时候把工人变成外包工身份以规避大量待遇负担和法律责任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到了一到两年,就“换一家派遣公司”,原本那个招牌的皮包派遣公司,到了一到两年,就在形式上走一个“解聘”,然后给所有的外包工重新签一个新的“派遣公司”,反复操作,每到一两年外包工在名义上都属于“新招聘进来”的,所以可以规避这条法律要求。
那么问题来了,首先那个派遣公司就是可能连固定办公地点和电话都一段时间一换的皮包公司,外包工人的劳动关系合同是和他签的,大量工人连那个外包公司在哪可能都不知道。但是,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并没有劳务合同,这个操作是工人和劳务公司签用工合同,派遣公司再和企业签一个派遣合同,所以外包工不是用公企业的 双方没有劳务合同关系……
这关系我理解都乱,所以我想请教一下知乎上法律界人士,如果一个外包工和用工企业发生纠纷想走法律途径起诉,他到底应该起诉谁呢?从法律程序上又该怎么走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