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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市一中院审判落幕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备受法学界热议。
对此,瑞达法考刑诉法独家讲师杨雄从法考命题人的角度出发,整理分析了该案。
不做out的法学生,法考汪们也要关注起来。因为,余金平案太有考相了,很有可能会出现在2020年法考的试卷上!
最近,瑞达法考刑诉法独家讲师杨雄,在公益直播中重难点详解中提到了余金平肇事案。
这个案件到底咋回事儿?别着急,慢慢听雄哥道来。
【案情】央企干部酒驾撞人
余金平是某央企干部。聚餐后酒后驾车,在北京门头沟区撞倒了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回家后擦车时发现车上有血迹,才知道撞到了人,但不知对方伤到什么程度。遂偷偷返回,发现警车和救护车。其在附近小树林观望,后躲进足疗店。
事后,余金平经妻子劝说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罪行。
案发当月,余金平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6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鉴于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对余金平提起了公诉,并提出了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
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不予采纳量刑建议。法院认为,余金平肇事后逃逸,意图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恶性较大。鉴于自首,初犯,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余金平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两年。适用了《刑诉法》201条,没有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
问题来了。有期徒刑两年和判三缓四,孰轻孰重?
一般,学界都认为缓刑是更轻的,实刑是更重的。门头沟区检察院随即抗诉,理由是:本案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不是属于明显不当,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余金平本人也上诉。
注意,本案件既有抗诉,又有上诉。
二审由北京市一中院进行审理。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余金平的行为构成自首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以及认定余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却并未据此对其从重处罚不当。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余金平的上诉。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判决】二审加重,法理何在?
被告人要求判缓刑,公诉机关要求判缓刑,可最后法院判了实刑,二审还加重,这就涉及到我们所学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问题。
瑞达法考刑诉法独家讲师杨雄主要分析了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余金平是否构成自首?对此,学界争议很大。
自首,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动投案是满足了,有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了本案争议焦点。刑法学界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不需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实。这跟认罪认罚从宽的判断上可能有一些相同点。比如司法解释里规定,认罪认罚的认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个别的细节不再纠缠。
余金平案中,余金平撞人的具体过程,撞人原因,以及被撞的对象方面的事实,必须主动交代。至于他撞人时的主观形态,他认为撞的是物,并不是人。一审法院认为不考虑这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他虽觉得自己撞的是物,当时还能回家,不至于人物不分,所以不构成自首。二审法院有非常充分的分析,认为余金平应该知道自己撞了人,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勘验笔录等综合取得结论。
而有的学者认为只要供述肇事的过程、原因等即可,不影响其构成自首。
余金平是否是逃逸呢?
如果余金平不承认肇事,后续怎会涉及到逃逸的问题呢?有的学者认为二审法院没有讨论余金平是否构成逃逸,而二审法院则认为,余金平自己认为都没撞到人,怎会涉及到逃逸问题?有学者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有问题,不能对余金平要求太高。承认了自己确实撞了,肇事了即可。也有学者则认为余金平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自首,不构成加重犯的自首。
学界争议这么大,就是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底要被告人供述什么。
而对于法考生来说,先按照凤科老师讲的来通过法考,待通过法考后你也可以有自己的见解。
第二个问题,余金平是否构成认罪认罚?能否对其从宽?
什么是认罪?
一种是积极认罪,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另一种是消极的认罪,即对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承认。有人认为这里的认罪是同刑法中的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一样的。
但,雄哥认为并非完全一样。认罪认罚中的认罪,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每一个阶段都会出现。但自首是主动投案后供述的,认为对自首的如实供述的要求不能过高,但是对认罪认罚中的认罪一定是有高要求的。这里就涉及到余金平承认自己撞了,但是否认自己逃逸是否构成认罪的问题。一审对认罪认罚没有提,二审法院说余金平是认罪认罚的。
什么是认罚?
余金平这里是认罚的,他接受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接受了检察院起诉决定,积极赔偿,认罚肯定是没问题。
如果认定为认罪认罚,就可以对余金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检察院应当提量刑建议。
检察院提的量刑建议是否合适,则又成了学者们讨论的焦点。
检察院认为余金平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所以提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据统计,有类似的案件也是判了缓刑。一审法院认为余金平即使有自首,但非情节较轻,法院认为危险驾驶判的都是实刑,交通肇事比危险驾驶危害更大,余金平是国家工作人员,认为缓刑不合适。
第三个问题,一审法院没有采纳量刑建议,改判两年是否合适?
在这里,命题人的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判余金平实刑是个错误的做法。
认罪认罚的本质,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来换取国家刑罚权的让渡。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不同于一般案件的量刑建议,这里的量刑建议是公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达成的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检察院建议判三缓四,是基于余金平赔偿、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基础上的。本案中没有出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那么法院就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最后,上诉不加刑的问题。
二审法院在检察院抗诉和被告人上诉的情况,把两年实刑改判为三年半。
首先回忆上诉不加刑原则: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没有检察院上诉或者自诉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本案既有上诉又有抗诉,从法条的角度上来讲,二审法院改判似乎没有问题。
命题老师认为,该做法不对。
至少,两年有期徒刑不能改。原因:检察院是以量刑过重为由抗诉的,二审法院如果认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有道理,就往轻了改,如果没有道理就驳回后维持。
法院不应超过检察院的请求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对上诉不加刑的法条进行了解释。如果检察院提出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二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命题老师还认为,法院应当在检察院的量刑请求之内行使审判权,即不告不理,控审分离。
二审法院若不加重刑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
去年,刑诉法主观题中就出现了开放性命题的类型,而这么热点的案件,一定会受到关注。 在开放型命题中你要自圆其说,但跟命题人相符合的观点可能会获得更高的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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