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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夫妻一方负债,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应保留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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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8: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裁判要旨】
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负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其夫妻共同财产。查封效力及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拍卖所得应当保留共有人应当享有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张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简要案情】
一、1997年张某与张某勋结婚;2012年张某勋与他人向高某借贷,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偿还高某债务,张某不承担责任;
二、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先后查封了登记在张某勋名下的某银行股份48万股、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和车库各一套,并且已经执行了登记在张某勋名下的某银行股权的股息红利款11万及登记在张某勋名下的汽车一辆,张某系上述财产的共同共有人;
三、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执行登记在张某勋名下的某银行股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和车库,解除查封和冻结;请求判令高某返还已执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某银行股权股息红利款和车辆款;
四、一审二审均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五、张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争议焦点】
张某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效力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张某再审申请
【裁判观点】
一、张某勋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某勋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扣冻规定》14条一款,并无不当;
二、《查扣冻规定》14条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本案张某并未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三、《查扣冻规定》14条三款规定,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但并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张某认为债权人应当提起析产诉讼,缺乏依据;
四、本案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关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形,内蒙古高院不支持张某“先析产再执行”,并无不当;
五、《查扣冻规定》14条第一款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协商分割共有财产或析产诉讼情形下的执行方式,在不存在二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当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六、对共有财产拍卖时应当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进行处置,对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予以保留;
【法条指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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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7 04: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别开枪,我就是路过来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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