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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婚姻法与现代文学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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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14: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伴随着社会的改革与转型,旧有的制度无法适应新的政府因而便需要有新的政策加以补充。每一个政策推行的背后不仅包含着深厚的习俗与悠久的历史传统,还能体现当时当地的时代变化。1930年南京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改变了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婚姻观念,从而推动着婚姻法进入近代化。作家们敏锐地感受到婚姻法涉及到家庭活动、社会活动等的变化,因而以文学作为传播的工具与载体,在这一时期围绕着婚姻法的颁布产生了许多的文学作品。
每种婚姻的形态观念与当时的经济、国家倡导、民众思想接受等因素息息相关。首先从经济角度来对比分析传统婚姻与南京政府执政时期的婚姻形态。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大多数的朝代都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因而农业种植是一个重要的温饱保证和经济来源。这样的一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直接影响了传统的婚姻模式。农业耕种需要严格地按照谷物种植时期、降雨大小等因素,因而需要人们高强度的配合与协调,具有一定的纪律性与组织性,这种特性在传统的婚姻中也有所体现即一家之主的权威性与主宰性。此外,男耕女织的经济模式把家庭成员全部联系在一起,因而这样的一种一家一户的经济制度使整个婚姻具有稳定且牢固的氛围。当时的国家政策是重视且鼓励人口繁衍,一方面是处于国家纳税考虑,另一方面是拥有士兵储备,因而积极推动早婚的政策,这就使传统婚姻模式具有国家保障力与推行力。传统思想中的三纲五常等思想禁锢着民众,使他们服从于一种严格的等级生活中。女子未嫁在家从父,出嫁时从夫,夫死从子,这样的思想控制使女性在婚姻中没有自主权,从另一个方面也使传统婚姻具有约束力。尽管在明清时就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的现象,由于当时的国家政策统治,因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随着一战的爆发,列强陷于战争之中无暇顾及中国,因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得以较好地发展,出现了“黄金时期”的经济发展现象。此外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支持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民族资本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小农经济逐渐遭到瓦解,以及辛亥革命后民主思想深入人心,民众越来越不满传统婚姻的束缚,因而推动了南京政府对旧有的婚姻制度的改革,并制定新的符合当下民众生活的新的婚姻制度即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这部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婚姻法。“亲属编共计七章有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章为通则。第二章为婚姻,在婚姻这一章节中又划分为五节。第一节为婚约;第二节为结婚;第三节为婚姻之普遍效力;第四节为夫妻财产制,在此节中又设置了三款,第一款为通则,第二款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第三款则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在约定财产制下有规定了三目,第一目为共同财产制,第二目则规定了统一财产制,第三目则规定了分别财产制。第五节则规定了离婚。第三章则为父母子女,第四章为监护,第五章为抚养,第六章为家,第七章为亲属会议”[1]。从亲属编的法律条纹中我们可以清晰的[2]得知这部法律给予婚姻一定的自主权和保障性。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的变迁在现代文学上也得以体现。传统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具有控制权与选择权,子女不具备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这样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模式导致了众多的爱情悲剧的发生例如绍兴沈园的《钗头凤》记载了陆游与唐婉的凄凉的爱情故事,《孔雀东南飞》更像是一首哀怨的情歌久久旋绕在人们心头。张爱玲的《金锁记》向我们展示了病态的婚姻对健康人性的折磨。小说详尽地描写了曹七巧的心灵扭曲的过程。曹七巧听从家中安排嫁于患有病症的少爷,在姜家几乎没有地位地度过30年。在这30年备受折磨中,曹七巧性格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行为更为疯狂。她破坏自己儿子的婚姻,逼死儿媳,拆散女儿的恋情。曹七巧带着金钱的枷锁,浑浑噩噩地走过她的一生,用最病态的方式报复曾经伤害过她的人。在传统婚姻压制下,人性不止发生扭曲甚至还会消失不见。鲁迅的《祝福》向我们塑造了一个悲剧的女性——祥林嫂。她一生的悲剧围绕着两段不幸的婚姻即丧夫—改嫁—丧夫。由于不幸丧夫,她来到鲁镇帮佣,尽管生活艰辛但她仍努力生活。谁料,婆家竟来鲁镇将她寻回逼她改嫁,原因竟是为了给小叔子凑婚礼的钱。祥林嫂没有自己的人身自由更不用提人身自主权。在被迫改嫁之后,祥林嫂过上了较为舒心的生活——丈夫对她挺好,还生了一个孩子。就在祥林嫂的生活开始好转的时候,她的丈夫不幸丧命,孩子也被狼叼走了。当她再次回到鲁镇帮佣的时候,精神已经不如从前,并且周遭对她的态度也有所改变。祥林嫂不但要接受亡夫的打击,还要忍受外界所散布的恐怖言论即其死后下地狱要被两个丈夫平分。不堪于这样双重打击,祥林嫂在祝福的鞭炮声中凄凉的死去。从祥林嫂的悲惨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婚姻对女性的桎梏,以及其所带来的伤害。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讲述了一个充满无奈辛酸的故事。农民阿祥无力还债养家糊口,便把妻子阿秀以100块大洋“典”给因妻子无法生育的老秀才家三年,使其为李家传宗接代。为了替丈夫还债和久病不愈的儿子春宝,阿秀含泪忍辱出了家门,无奈地接受了这个决定。当阿秀生下儿子后,秀才的妻子对她的态度前后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不仅强行抱走了儿子秋宝,还让她干起了粗活累活。因为三年的合约没有满,所以秀才家便留下阿秀做佣人。两个儿子,两头牵挂,带着复杂的情绪,阿秀痛苦有无助的回到先前的家。尽管作者没有明确写出阿秀的后续生活,但是从她无助的言语与丈夫儿子对其的态度,我们不难联想到其悲惨的结局。在传统婚姻中,女性更多的是在履行传宗接代的义务,毫无自由可言。传统婚姻就像是一座黑暗的牢笼,锁住新生活的路,断送明天的希望。
1930年颁布的婚姻法,在很大的程度上瓦解了传统婚姻的地位。它不仅给予了成年人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还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提出妻子也应拥有财产权。婚恋自由的观念更加的深入人心,由此带来的新观念不断冲击着旧有的思想模式带来着许多社会效应。这在女作家的文学写作中也同样得到印证,她们的作品显示了旧婚姻制度向新婚姻法转变的过程。丁玲的《莎菲女士的日记》向我们展示了女性对自己情感的自由选择。这部小说以日记的形式向我们展现莎菲的心理活动过程,显现了强烈的自我意识。面对苇弟的温柔和凌吉士的风度,莎菲不断地陷入难以抉择的处境,因而她不断地在日记里剖析自己情感和理智的困惑,她不愿意将就,渴求一份理想的爱情。尽管最后她仍没有明确的意向,但至少她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的意识。卢隐的《海滨故人》里充分显示了在新观念熏陶下勇敢拒绝被安排婚姻的女性。她坚持自己的择偶权利,捍卫自己的婚恋自由。在追求婚恋自由的过程中,新观念不断与旧观念发生碰撞并产生摩擦,其中离婚是最“石破天惊”的事。徐志摩与张幼仪的离婚案被称为中国第一例离婚案。而徐志摩本人也是最早通过行动来争取婚姻自由的作家。因为文化素养与生活习惯上的不同,徐志摩从结婚开始就不喜欢张幼仪。当徐志摩在英国遇到才华横溢的才女林徽因时,他心生仰慕并决定与张幼仪离婚。在离婚之后,徐志摩还登报发表了离婚通告,在这则通告中徐志摩尽数传统婚姻的弊端,鼓励人们勇敢追求新的婚姻,自由的婚姻。一方面离婚的确能够使一部分人重新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离婚对于女性而言并不是那样的完美。193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曾引起了一阵离婚潮与娜拉“出走”现象,“后来“娜拉”这个名词的意思被不断扩大,可指一切勇于从束缚中挣脱出来的人,其出走不只象征着女性独立自主和追求解放,也可以指年轻人走出家庭与心爱的人同居、进新式学校学习或者参加革命报效国家等。
”[3]。尽管鲁迅与朱安并没有任何感情,但是出于对朱安的考虑,鲁迅并没有选择离婚。张爱玲的作品《倾城之恋》讲述了一位女性离婚后的生活与情感问题。白流苏在和丈夫离婚后回到了娘家,在娘家中她受尽了讽刺和白眼。某天,她在一个相亲的场合上认识了范柳原。出于证明自己的魅力和摆脱娘家的嘲讽,白流苏决心好好追求范柳原。但是范柳原是一个典型的花花公子,他厌烦的恰是白流苏所追求的婚姻。两个人在不断地进行拉力赛,试图要压制另一方。也许最终他们会“有情人终成眷属”但又有谁知道这其中包含多少情谊。随着婚恋自由的观念不断地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娜拉开始出走,走向社会。如果社会没有给娜拉提供一个包容的空间,没有给她们保证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那么谁又能保证娜拉出走就一定是好的?鲁迅的《伤逝》描写了两个觉醒的知识分子子君和涓生勇敢相恋到最终分开甚至生死相离的故事。当涓生和子君经过他们自己的努力成功同居的时候,来自外界的讥讽嘲笑却一直打破着他们宁静的生活。传统的封建思想就像是一个枷锁深深地扣住每个生活在“铁屋子”中不愿觉醒的人。这两个勇敢的年轻人的“出格”行为深深地刺痛了这些人的眼睛,他们不愿意看到如此“离经叛道”的事情发生,于是更多地将自己的愤怒投向了他们。没有经济的保障,没有亲友的祝福,曾经的美好也被日常的琐事磨光,这一对勇敢的情侣最终也走向了分手。子君勇敢的出走,可是没有社会所提供的最好的保障又如何能够真正的“出走”成功?不过是从一个“围城”搬到另一座“围城”罢了。娜拉们的出走曾今被做为一种潮流是婚姻法变化的一种现象,现代文学也应用文学的笔触展现出来。婚姻法的变化为文学提供了新的叙事素材,文学也成为了见证婚姻法变化的有力证词。
南京国民时期所颁布的婚姻法在历史长河中占据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婚姻一直是一个家庭关注的焦点,因而当南京国民政府在推动婚姻法改革时,其所遇到的困难便是新观念与旧观念之间难以调和的摩擦。尽管1930年颁布的婚姻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婚姻制度保守落后的弊端,给予女性离婚的权利并拥有财产权,但是也具有一些不足即没有确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在乡村并不是十分的推行等等。文学如实地记载了将这一时期的变化及其所带来的影响。通过对传统婚姻制度与南京民国政府时期的婚姻法进行对比,对文学文本分析以及婚姻法颁布以来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这三个方面,探索婚姻法在文学中的体现以及文学对于婚姻法变革的反映以及影响作用。


<hr/>[1] 郑马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深析》,[学位论文],山东,山东大学,2013年
  

   

  [3] 罗玉琼:《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以女性主义为视角》,[学术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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