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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职业,只要劳动者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终生不得从事:
1. 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法官
《法官法》第10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检察官
《检察官法》第11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 法院书记员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 人民银行行员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报考行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行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7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无犯罪或开除公职记录;
7. 煤矿安全监察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4条: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务员法》第26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8. 新闻记者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0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9.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三)有刑事犯罪记录。
10. 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
11.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3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1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申请登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13. 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18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无犯罪记录;
14. 校车驾驶员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2条: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无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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