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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千万别告错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2条)
(2)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为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2条)
(3)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为当事人。(《劳动争议解释(一)》30条)
(4)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解释(一)》29条)
(5)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为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7条)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承包方和发包方为当事人。(《劳动争议解释(一)》28条)
(7)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劳动争议解释(一)》26条)
(8)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劳动争议解释(一)》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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