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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入职到一家新企业时,首先必须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这是其他法制应用与人力规范执行的前提条件,当然,有些公司违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关系的不存在,现行法制上,劳动关系主体关注在其用工资格上,即是否能够与对方建立关系,并实行劳动用工的管理。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仍然是成立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的一方的用人单位必然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某些用工中也可以作用人单位),劳动者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满16岁(父母同意的文艺工作者除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籍、港澳台人士取得就业许可。
也就是说,在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是,主要依据两个从属,1是人格从属,即劳动者要遵循企业制定的各项劳动规则制度;2是经济从属,即提供劳动,给予工资待遇。
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资记录、登记表、考勤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外,诸如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他们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讲到劳动关系,就经常涉及另一个概念劳务关系,那么什么是劳务关系呢?
来个官方解释,劳务关系就是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有劳务给付内容的民事关系,比如实习生、退休人员、家政人员、个体工匠与学徒等;还有一部分特殊的群体,虽然没有在岗,但是仍然是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比如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又有何区别呢?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其分配的工作和服从人事安排等。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劳务关系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关系中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还要负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5、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6、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
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最后再讲一下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其指的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它仍然属于劳动关系,这种用工只需缴纳工伤保险,可以随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且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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