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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非即时死亡的责任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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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 20: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交通事故中,伤者死亡可发生在事故当时,也 可在事故发生后较短时间内(24h)内死亡,或经过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经过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其死亡因果关 系的确认往往成为案件办理的关键点,此类案件的死因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川恒律师,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非即时死亡的死亡原因一般有以下5种:
①事故造成的损伤直接导致死亡,由于损伤较为严重,虽经治疗但无好转,拖延一段时间后死亡。
②事故造成的损伤,或必要的手术治疗出现的并发症导致死亡,如栓塞、感染等。
③伤者自身患有疾病,伤病综合因素下导致的死亡。
④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方出现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⑤其他意外导致的死亡,如中毒、他杀等。
交通事故非即时死亡的责任与赔偿
交通事故当天死亡的,责任人需要负责,交通事故七天死亡,需要鉴定是否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出车祸当场死亡和抢救无效死亡一般没有什么区别,都算作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定罪均按照《交通肇事罪》,死亡保险赔偿标准是一样的
但是在赔偿追究责任和赔偿上,当场死亡的一般默认为交通事故死亡,,如果数日之后死亡,如果无异议一般也认为是交通事故死亡,若当事人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要求鉴定死亡原因,以及交通事故在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如果交通事故在死亡原因中参与度不高,则可以免去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部分赔偿,不过这种情况很少



川恒律师,交通事故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均提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对于当场死亡和事后经抢救一段时间后死亡在刑事责任上有何区别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理论,当场死亡与事后死亡,在认定发生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会存在一定差别。
当场死亡的情形,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事后经抢救一段时间死亡的,在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抢救行为这一介入因素。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进而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应当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已经断绝。
经抢救后死亡的,应考虑抢救行为的对死亡结果作用力的大小。如果交通事故只是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为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与当场死亡的情形一样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后非即时死亡的,在进行死因鉴定时,需要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尸 体检验,收集完整病历资料并进行仔细分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和分析损伤及并发症、伤病关系、医疗 行为等各项因素对死亡的影响,最终做出正确的死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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