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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考主观题民诉讲解分析——侵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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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8 15: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例以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为蓝本,围绕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侵权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和保险关系等展开分析。
答题模式:问答模式
考点:多重法律关系中的诉讼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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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8月,甲驾车转弯时与乙两车相撞。本次事故造成二车损坏,车内乘坐人丙受伤,8月24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甲驾车时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车速过快,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乙驾驶的车辆存在制动不合格等违法情形,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戊租赁公司系甲驾驶车辆登记车主,甲是戊租赁公司员工,事发时甲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而据丙称,这次和朋友结伴出游,通过熟人介绍认识甲,租车时得知车辆属于戊租赁公司,并给了甲6000元租车费。
事发后,丙前往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神经损伤,住院治疗7天,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2017年10月,丙将肇事司机甲和戊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庭审的过程中,戊租赁公司主张该肇事车辆与其单位无关,并出示其公司与庚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的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应在收到庚支付的第一期购买款后,将该车即时交付于庚,合同签订后该车发生事故或其他侵权及赔偿责任的,由庚一人承担,与租赁公司无关”。
戊租赁公司还出示庚声明一份,该声明显示,“本人庚,戊租赁公司已于2016年9月将该车转让给我。但目前一直忙于经营,还没有时间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该车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风险均由本人庚承担。除此之外,本人每月需交纳给戊租赁公司200元交通费”。庚对该买卖合同及其声明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据查,庚为该肇事车辆在辛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据此,戊租赁公司向法院提出追加庚及辛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除此之外,戊租赁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将乙和承保其交强险的丁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被告甲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事故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其责任认定不予认可,甲认为,其仅为稍微超速行驶,如果乙所驾驶车辆制动合格,本案的损害后果绝对不可能发生,故应由乙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甲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交警大队提出数次复核申请,均被无理由退回。

问题
1、在本案中,原告丙可否将肇事司机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简要说明理由
答:可以
具体分析:某一主体是否成为当事人,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当事人能力,即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根据民诉法第4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本案中,肇事司机甲是自然人,具备当事人能力,有资格成为被告。
而就特定的诉讼而言,某一主体是否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通常情况下取决与其是否是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司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有资格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为的性质,根据民诉解释第56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在本案中,甲是戊租赁公司员工,在其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应由戊租赁公司对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只需具备明确的被告,因此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身体审理程序。如果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则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以被告不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因此,尽管本案真正的侵权责任主体是租赁公司而不是肇事司机甲,但是我国法院起诉条件是明确的被告,而不是适格的被告,因此可以将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2、法院能否根据戊租赁公司的申请将庚追加为共同被告?简要说明强由。
答:不能。
在本案中,结合租赁公司与庚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其声明可知,双方合议约定庚从租赁公司处购买车辆后暂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该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其承担。但是,对于乘车人而言,其无法知晓该车辆存在几经转让情况,且在其与甲协商租车过程中,甲称其系驾驶租赁公司的车辆,而且租赁公司对此从未否认。由此可知,该车辆虽然已经转让,但是均以租赁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营活动。丙也是基于该车辆是租赁公司的车才放心乘坐,因此,租赁公司与庚之间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租赁公司对其名下的车辆在运营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有前述分析可知,肇事车辆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并以其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运营活动,而庚除了负担车辆税费之外,每月需缴纳给租赁公司200元交通费。换言之,庚将车辆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承接经营业务,并向其上交管理费,由此可以判断庚与戊租赁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
根据《民诉解析》第54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知,挂靠人庚的诉讼地位问题,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来确定被告。原告如果只主张挂靠人庚或者被挂靠人租赁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之列一方为被告。只要在原告挺尸主张两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才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因此,庚与戊租赁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在原告丙只主张被挂靠人戊租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将挂靠人庚追加为共同被告。

3、法院能否根据戊租赁公司的申请将辛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简要说明理由
答:不能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庚为肇事车辆在辛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本案受害人丙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内的人员,故戊租赁公司要求追加辛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法院不应采纳。

4、法院应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而成,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交通事故事实认定、成因分析及其责任划分的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当然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
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意见,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
根据《民诉解释》第114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 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因此,事故认定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也仅具有证据作用,并不能成为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须由法院判断后再确定。

5、经法院释明,原告丙坚持不将乙和丁保险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表示将另行起诉。法院对此应该如何处理?原告此后另案起诉乙和丁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简要说明理由。
答:不构成。
在本案中,甲与乙两车意外相撞,导致丙受伤。甲和乙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两人分别实施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丙受伤的同一后果,甲与乙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在交通事故纠纷进入法院审理之前,交警部门往往已经对事故各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了明确认定,并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将各方事故责任分配情况予以固定。如果原被告均对交通事故责任分配没有异议,则原告处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自由意志应受到尊重,法院不应强行将乙拉进诉讼。
而在本案中甲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确定的责任分配存有异议,缺少乙的参与将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及各方责任的公平分配,此时乙的诉讼地位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此时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被告,法院可以依职权将乙追加为共同被告,对案件事实和责任分配做出综合全面的认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承担的至多是连带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当丙明确表示不在本案审理中将乙作为被告时,乙并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被告,法院如果需要查明案情,只能追加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确立了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均与本诉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范围,因此,不构成重复诉讼。

往期回顾

  • 2022法考主观题行政法讲解分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2022法考主观题民法讲解分析——违约责任

  • 2022法考主观题刑法讲解分析——犯罪构成

  • 2022法考主观题刑诉讲解分析——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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