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1. 医疗费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2. 误工费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 |
3.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标准一般为住院期间护理费100-120元/天,出院后护理费80-100元/天。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4.交通费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5. 营养费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7. 残疾赔偿金(2020年3月20日后计算方法) |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1. 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1948元,经营净收入为5386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4657元,经营净收入为5703元。2. 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18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2019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78;2020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4。 |
8.死亡赔偿金(2020年3月20日后计算方法) |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2020年:(24657+5703)*1.84*20=11172482019年:(23836+5636)*1.78*20=1049203.22018年:(21948+5386)*1.78*20=973090.4 |
9.丧葬费 |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 2019年江苏省标准为49334.5元;2020年江苏省标准为53017元。 |
10.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残疾赔偿金中列明,不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2020年3月20日后计算方法) | 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007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697元;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225元。 |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般十级为5000元,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5000元。 |
13.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