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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子马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案法律评析——广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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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7 08: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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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于洪,一男子马某驾驶一辆货车在路上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对夫妻死亡,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其作了判刑。

事情是这样,马某在一天下午16时许,其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路上超速行驶,在经过某路口时,采取措施不当,与没有驾驶证的宋某、鞠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两人系夫妻关系),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损坏严重,宋某、鞠某两夫妻当场毙命。马某见状后,随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后经过认定,马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宋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鞠某无责任。

经鉴定,宋某、鞠某死亡原因均为重度颅脑损伤和胸腹腔脏器损伤。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且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涉嫌交通肇事罪。

2、马某的量刑如何处理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某通过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情形,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3、马某还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马某还可以向侵权人马某主张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侵权事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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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21: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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