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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立案后一直不抓人是不是合理的问题,让很多人一直很纠结。甚至有很多人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已经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那么就应该将嫌疑人抓起来,因为犯了法的人就不应该逍遥法外。
其实有这种想法的人很多,但是这种想法可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就必须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且还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说的更明白些,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如果认为嫌疑人存在以上几种情形的,就可以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的强制措施,如果认为嫌疑人不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的,完全可以不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那么,是不是说,公安机关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没有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就可以将案件无限期的拖延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公安机关虽然没有对嫌疑人进行拘留,但是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应该启动,例如给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总之不能立案后,没有任何进展,也不采取任何措施,这是违反办案程序的。
也就是说,在立案后是否需要“抓人”是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办的需要,以及是否符合拘留条件,在权限范围以内来决定的。但是,有些时候,在立案后不对嫌疑人采取刑拘措施,就让一些受害人及其家属不理解,甚至会觉得公安机关有包庇之嫌。
我个人认为,法律法规摆在那里,任何人都必须遵照执行。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任何决定必须依法进行,也包括一些受害人的想法,也必须依法理解。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如果受害人及其利害相关人员,认为公安机关的不予拘留措施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那么也是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的。
说的简单直白些,如果受害人及其利害相关人员认为公安机关应该对嫌疑人采取刑拘措施,如果不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就有可能出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后果,那么就可以与公安机关进行交涉,或者启动控告维权措施。
总之一句话,如果因为公安机关应该对嫌疑人采取刑拘措施而没有对嫌疑人进行刑拘,且导致了相关后果的,那么公安机关应该依法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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