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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教你刑事控告之二 进阶篇 哪种情形适合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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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7 08: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两天发表了关于什么是刑事控告的相关内容,有网友看到后私信陈律师,咨询哪种类型的案例可以进行刑事控告?


我们之前说过,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明确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进行刑事控告。比如强奸、猥亵、故意伤害等案件,此类案件较其它案件来说,犯罪事实比较直接、清楚,犯罪嫌疑人容易锁定,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的话,就相对容易。但是在实践中,案情往往是复杂多变的,甚至可能会出现刑事、民事交叉的案情,比如我们常见的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经济犯罪,由男女感情问题引发的骗财骗色,或是因正常借贷引发的套路贷等问题,那么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如何确定一个适合的诉讼策略就至关重要了。


今天陈律师就结合我们团队经手的真实案例,来帮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拿涉及经济往来的纠纷来举例,一般情况下,两个主体间发生经济纠纷,大多数被害人及律师首先想到的解决手段是民商事途径,但是从我们以往的经验来看,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不能一概定论为民商事纠纷。之前我们团队经手过一个案件,王某、刘某、徐某在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分别担任营销总监、销售总监和售后经理,因为各自的业务优势,几个人与非本公司的周某共同商定并出资,以亲友名义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经营医疗器械公司独家代理销售的某一款产品。
为了争取到合作项目,周某在王某等人的帮助下,伪造了医疗器械公司的授权书,提供给合作方,并因此与合作方签订了合计2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后来,王某等人又利用在器械公司的职务之便,骗取本公司实控人张总的信任后,与自己私下成立的商贸公司签订金额为1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从中获利800万元,获利款被王某、刘某、徐某以及周某均分。


器械公司实控人张总发现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但是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属于正常经济往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于事张总找到了我们团队。我们通过各方搜集证据,证明商贸公司系以王某、刘某、徐某以及周某亲友名义注册,实际由四人控制,本来张总的器械公司完全可以直接和第三方合作的,却被四人在中间插手赚取差价,非法牟利医疗器械公司财产,通过伪造授权书、骗取医疗器械公司张总信任等方式,增设交易环节,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因此在我们的帮助下,使本案不仅成功被立案,而且在证据掌握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得到了解决,最终王某、刘某、徐某以及周某四位被告人被判处5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追回财产损失800万元。


在实践中,案件一旦涉及有民事或经济纠纷方面的内容,公安机关倾向性地以经济纠纷为由,要求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诉讼过程不了解,听取公安机关的建议后,就轻易采用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后果大多会因民事诉讼耗时长、执行难等问题,使被害人面临赢了诉讼拿不到钱的局面。其实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可以变换思路,透过经济纠纷表象揭露侵害人刑事违法犯罪的本质,以刑事控告的手段请求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追责的方式,以达到打击刑事犯罪,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听完陈律师的讲述,很多网友会问,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通过刑事控告来解决呢?其实不是的,任何案件的处理,都要基于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来决定,特别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通过对法律的充分理解以及案件细节的把握,认真审阅卷宗、仔细分析整个案件情况等途径,准确定位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正确做出诉讼决策策略,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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