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开了个劳动仲裁的庭,今天有时间把这个案子分享给大家做个参考。这个案子的焦点之一是个人跟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平时大家可能很少考虑到这个问题,只有涉及到纠纷时才意识到这两种关系不仅仅是一个字的差别,而是关系到双方切身利益的!这个案件我代理的是公司一方,但本篇文章是从客观中立角度对此案件进行分析(因为这不是开庭,纯粹为了分享供大家学习参考)。分享本案中出现的几种情况:
一、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就一定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吗?
本案公司和个人签订了《司机劳务合同》,可能多数人觉得既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必然是构成劳务合同关系的。
其实不然,就拿本案这个《司机劳务合同》来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乙方(个人)应遵守甲方(公司)制定的工作规范,服从甲方管理;乙方经甲方聘用后,如由于工作需要,甲方要求乙方加班时,在无特殊原因情况下,乙方必须配合;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间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章程办事;甲方给乙方的劳务报酬每月7000元,实际支付根据出勤情况而定,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务后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甲方给乙方的劳务报酬已包含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从合同条款内容本身来看,公司给个人发放固定每月7000元报酬,报酬发放要结合实际出勤情况,且需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要求,并在公司有需求时无特殊情况配合加班,这些都体现了公司与个人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是以劳务合同为名实则是劳动合同关系。
当然,上述只是从双方签订的书面《司机劳务合同》条款本身解读,实际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需要结合双方在实际工作中的管理要求,报酬发放时间、数额,出勤情况等综合考虑。
二、法律规范约束的不同
若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那么受民法典中合同条款及相关合同法律规定约束。简单来说,双方系合同关系,法律会在最大限度内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一般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若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则除了受合同法律约束外,更多的受劳动法保护。因为劳动关系本身具有一定的雇佣、隶属性质,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的一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等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三、常见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拖欠工资及加班费问题
法律规范约束不同,能主张的权利请求也就不同。如果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那么,提供劳务者不能要求公司按员工的要求和福利主张权利。对于公司不及时支付劳务费,要求其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完成工作,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中的拖欠工资和加班费问题。提供劳务者因为公司不及时支付劳务费、拖欠劳务费终止提供劳务,也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离职的情况,也就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更不能主张双倍赔偿金,而是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合同中未约定的按合同法律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反之,如果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那么,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拖欠工资和加班费。
四、管辖不同,时效不同。
若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限,个人应直接向法院起诉立案,若仲裁委立案受理后公司方可在开庭前申请管辖权异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篇文章,一方面是给公司提供参考,特别是从事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等存在大量劳务合同需求的单位,应注重规范制定劳务合同条款,以防因劳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过于严苛而导致与个人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进而产生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加班费等一些列劳动关系问题。
另一方面也提醒个人,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合同性质,不要因小失大,前期忽略合同性质草草了事,误以为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实则只构成劳务关系,造成维权难,相应权利无法主张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