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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含义却是天差地别,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高警惕。
两者主要区别有:
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法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特定性,而是灵活性的,其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或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且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主体。
二、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
三、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律调整,属于社会法范畴,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务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给予平等保护。
四、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五、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
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六、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发生纠纷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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