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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有三档:一档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是三年以下尤其徒刑;二档是加重型的交通肇事,三到七年;最后一档是最严重的交通肇事,七到十五年,就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工具它是一种存在风险的工具,但是我们这个社会不可能禁止任何的风险,其实我们每天的生活都是有风险的,这就是为什么交通肇事在处罚的时候呢,他除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事故,而且还需要具备重大的过失。
司法解释就有规定:交通肇事如果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一人死亡,只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时候才构成犯罪。那如果违反交通法规致人重伤的话,有可能就不是犯罪。
但如果致人重伤,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同事属于以下六种特殊的情况之一,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酒驾毒驾)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证驾驶)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车不安全驾驶)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无牌车报废车)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超载)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
所以各位就会发现,在交通肇事过程中如果把人撞成重伤,你积极的救助没有逃逸(现场报警、打120),而且也没有醉驾酒驾这些特殊情况,那其实是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你致人重伤,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最后又逃跑了,那就构成犯罪了,所以千万不要逃逸。
交通肇事还有第二种情况,叫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是可以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什么意思呢,当一个人,咱们假设是张三,当张三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比如开车把人撞死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然后非常害怕,跑了,本来不跑是三年以下,一跑就升格为三到七年,因为这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当然司法解释还说了,如果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比如:
(一)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那也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当然,最严重的一种情况是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逃导致他人死亡,那他的刑罚就重了,最高是可以处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叫逃逸致人死亡呢?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客观上逃逸和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什么叫逃逸和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大家知道在交通事故中,你至少产生两个义务:一是报告义务,你要如实向司法机关报告;其次是救助义务。
那如果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导致救助义务无法履行,那就是逃逸致人死亡。
张三开车把人给撞了,非常非常的害怕,然后借着夜黑风高跑了,最后被害人死了,这就属于典型的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七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或者张三开车把人撞了,但是觉的撞人你还是不好,于是把这哥们儿送到医院门口,但是送到医院门口就走了,没有交钱,你可以想象一下,一个血人躺在医院门口,也没有人管,也没有人问,最后流血过多而死了,这叫逃逸致人死亡吗?我们认为这也叫逃逸致人死亡。
首先你跑了,你没有向有关机关报告,违背了报告义务。
其次,你救他了没有?你也没有救他,你没有履行应当该你履行的救助义务,普世的价值观认为:因为你没有直接交给医生,没有给他交钱呐。
主观上对死亡结果为过失,客观上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那他就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要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对死亡的结果是故意的,那可能就不是逃逸致人死亡了,那就是故意杀人,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就像我们之前轰动全国的的“药家鑫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将一个保洁员张妙撞倒后,下车发现张妙还在挣扎,从包里拿出尖刀对着张妙连捅数刀,导致张妙当场死亡。那这就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
你想一想,如果你当时送他去医院,积极的救治,这甚至都有可能连犯罪都不会成立。但是药家鑫没有,一错再错,最后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或者肇事之后,看到被害人躺在路上,害怕被人发现,直接把被害人扔到荒郊野外,最后导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
类似这些行为很明显,主观上可以完全有理由推定你是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还有一种更为严重的就是在肇事之后,比如说醉酒驾车把人给撞了,很害怕,跑了,慌不择路的情况下路上又撞死了更多的人,那他就是依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总之,在交通肇事中,千万不要逃逸,不要一错再错。作为人,最重要的就是要勇敢的承担责任,只有勇敢的承担的责任,我们才能从错误中重新站立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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