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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据央视网报道,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五部门《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五部门就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联合出台新指导意见#
【律师解读】
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此《总体方案》提出,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同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根据这一《总体方案》的规定,前述五部门《通知》则相应地对涉疫刑事案件的处理予以明确。这涉及到的是刑法及有关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因新型冠状病毒的法律定性变化,原本涉疫刑事案件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理变化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刑法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在乙类传染病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时期,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瞒报、不落实防控措施等行为,均可能满足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要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2022年,曾有进京送货的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明知自己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情况,却未落实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疫情防控要求,违规进入新发地市场的案件。案件中,违规进入市场的送货人员、不落实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的具有疫情防控责任的人员,均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而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相关涉疫行为将不会被界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处理变化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亦对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相关行为的处理有所变化。刑法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例如不接受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而不进行消毒等行为。此外,本罪的构成还需要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而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检疫传染病,专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在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的时期,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人若造成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则可能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而根据《总体方案》,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此后,相关行为人即便可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也不属于本罪规范的行为,即无法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 对现有涉案人员、财物的相关措施变更
五部门《通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这些措施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制定的规范,对于已经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相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此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总结】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并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相关罪名的适用也将产生变化,对现有涉案人员、财物的措施变更则是依法保障公民权益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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