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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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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0 10: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协议离婚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法院怎么判
(一)不同离婚方式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处理
1. 协议离婚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到民政局办理手续的离婚。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也是登记离婚的法定要件。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称为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民法中属于合同范畴。但是该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许多当事人不履行此协议易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
该种情形下,反悔一方负担着严格的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方的证据必须具有强有力的证明力,证明欺诈、胁迫确实存在,并且达到了法律程度的紧迫性,其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2. 诉讼离婚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不论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婚,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内容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在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诉讼离婚后,发现有遗漏房产未分割到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予以处理,依照房屋不同类型依法分割。
(二)典型房屋类型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处理
1. 无按揭自置型房屋
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对于无按揭自置型房屋的处理有下列两种情况:
▋ 一是该房屋为一方婚前财产,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归该方所有。
▋ 二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竞价取得,出价高者获得房屋所有权,并补偿另一方房屋折价款;也可以先行对案涉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获得房屋所有权补偿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在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时,可以采取自行售卖或拍卖的方式出售案涉房屋,双方就出卖款进行分割。
2. 按揭型房屋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处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在离婚时取得房产证的,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双方共同享有房屋项下的权利,共同履行房屋项下的义务。如果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结婚后,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在结婚时房屋由按份共有转化为共同共有。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如果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房屋出资时比对方多,此时可以适当多分;双方在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给付首付款并签订房屋贷款按揭合同的,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若不考虑其他因素,房屋应各占一半,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先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价值,然后将房屋价值减去贷款按揭剩余本金及利息的剩余钱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时若未取得房产证,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法。有的法院对该种房屋不予分割,有的法院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分割房屋使用权;对于还未交付的房屋,可以对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进行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待房屋转移登记条件成就时,另一方应配合该方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
婚前以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且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此时该房屋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债务也为享有房屋产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归还按揭贷款债务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案涉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享有,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贷款总额的一半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剩余贷款由享有产权一方继续偿还。
3. 拆迁安置型房屋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形
不同地区拆迁安置标准不尽一样,拆迁安置房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要视不同情况而定。以成都市某某区为例,该区拆迁安置标准为人口。
如果婚后拆迁的,因结婚发生人口变化而多分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房屋差价,此时缴纳的差价所对应的房屋面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应将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双方应协商,拥有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补给另一方差价。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添附的情形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添附,并在此后取得拆迁安置房。这种情况下,扩建和添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扩建和添附部分所多分的房屋面积也理所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此类型房屋时,扩建和添附部分所多分的房屋面积的钱款双方应平均分配。
(3)拆迁安置协议上涉及其他家庭成员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此时拆迁安置协议如果还涉及未成年子女,此时可以依法分割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如果还涉及的其他家庭成员或是成年子女,只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为该安置协议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宜追加其他当事人。
(三)其他建议
1. 创设婚姻家庭举证规则
针对常规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该原则存在一定的缺陷。婚姻中往往一方处于弱势地位,该方为了照顾家庭而没有工作,社交能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现实生活之处于弱势的一方很难寻找到证据,此时就面临举证不能的窘境,诉讼请求自然很难得到支持,其权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障,此时就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衡,也就不能实现实质公平。
我国诉讼法几乎只在侵权案件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也可以视不同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
2. 增设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考虑因素
为了实现实质公平,保护夫妻双方中弱势一方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应该适当增加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考虑因素。
首先是家庭贡献,因照顾家庭而收入低或没有收入的一方应适当多分。
其次是经济情况,如果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无居住房屋,在分割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约定附条件或不附条件的居住权。
然后是个人情况,如果一方因年老、有疾病或是工作生存技能不及另一方,此种情况下在分割时也应予以考虑,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最后是存在过错行为,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的,在分割房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房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四、结论
应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我们应从本质根源出发,深究其多发原因,再对症下药。通过整合有限的审判资源,引领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以促进社会小单元(家庭)的和谐,助力社会大局的稳定。
司法实践中高效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不仅能够减少当事人诉累,更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为民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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